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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服務相關事項系列十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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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輔導會戮力推動各項服務照顧榮民工作,並希望榮民前輩能尊崇的走完人生旅程,本期續刊單身榮民遺產管理管制及繼承案件管制作業與程序,俾使瞭解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
 
◎問題:單身亡故榮民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某人為遺囑執行人並管理其遺產,為何遺產管理機構不依遺囑內容辦理仍管理遺產?
說明: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八七)陸法字第八六一六五一九號函釋規定,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及六十八條規定,係遺產管理所為的特別規定,自有優先其他法令之效力。另依最高法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民事裁定,有關遺囑執行人僅係依遺囑的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惟於無人承認的繼承案件,在繼承人未經過搜索之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過清算程序確定其範圍內容、數額前,遺囑執行人自無法具體實現遺囑交付任務,故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而後再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並於執行後向遺產管理人陳報執行情形與檢證資料。
◎問題:某人是單身亡故榮民的家屬(不具繼承權),欲辦理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時,該如何辦理?
說明:請主動提供家屬相關證明資料(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以書面向遺產管理機構陳明辦理意願,經機構審查無訛並同意;或參加故榮民治喪會議表達辦理意願,經主席決議並記載於會議紀錄憑辦;以上均須書立切結殯葬金額不得超過輔導會規定。
以上相關作業規定,請逕至輔導會全球資訊網首頁,網址:http://www.vac.gov.tw/→主要服務→服務照顧→相關法規項下查詢。 (資料提供:輔導會第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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